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信访维稳、固定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牵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实绩考核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有关听证,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统计汇总及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的维护与建设。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负责指导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本局和市行政审批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艺术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演出、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工作,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舞台艺术、美术创作等各门类艺术发展及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站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审、保护、利用、开发等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工作。承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推动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深度融合,指导各类文化和旅游园区(街区)等创建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新业态发展,负责大型文旅企业的联络工作。

(八)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旅行社企业的旅游安全管理,指导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行业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各类旅游等级资格考评和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全市出境旅游,负责联系旅游协会等旅游社会组织。

(九)文物保护管理处。拟订全市文物保护事业、文物保护工作规划、政策和博物馆事业发展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宣利用和考古发掘等工作,组织指导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文物勘探调查工作,负责市级保护单位申报审核工作,组织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依法引导民间收藏,规范文物流通。指导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推动博物馆规范化建设,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利用工作。

(十)广播电视管理处。拟订全市关于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产业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节目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的监督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组织开展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对外交流合作处。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广告外宣品的编制和发布,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项目工作,负责外事相关工作,组织对外及港澳台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推广活动,负责国际及港澳台旅游市场开发工作。

(十二)宣传推广处。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品牌打造、推广、品牌形象维护,负责国内旅游市场分析、市场开发战略制定及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文化和旅游市场产品线路及重点文化旅游资源产品的市场营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告宣传品的编制和发布,负责国内文化旅游区域交流合作,负责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旅游展会,牵头门户型旅游目的地建设工作。拟订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负责假日旅游工作。

  (十三)革命文物处(资源开发处)。指导全市革命文物(包括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革命文物资源调查、认定、公布、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研究、展示、传播和合理利用等工作,组织、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对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革命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扶贫工作,负责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