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
为规范旅游经营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现就旅行社供应商选择行为从法律依据、合格供应商的界定、旅行社的义务、法律责任四方面进行告知。
一、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二、合格供应商的界定。“供应商”是指所有由旅行社选择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主要包括地接社、履约辅助人等。“合格”,主要指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有许可和营业执照等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按照市场通常判断来确定。“不合格供应商”包含多个多种类型的主体,如,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资质从事水上旅游活动的船舶、游艇,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从事旅游营运的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级的接待酒店等。(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取得行政审批的水上旅游运输企业名录附后)
三、旅行社的义务。旅行社在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中所起的作用是主动性、主导性的,具有决定权,因此,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应当承担谨慎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相应审查、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义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未能履行义务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以上方面特此告知。
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要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相关资质,要求合作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旅行社供应商选择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凡发现旅行社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大连市取得交通部门行政审批的水上旅游运输企业名录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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